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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你不得不知道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前言: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你不得不知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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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秦涛----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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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an业分析

税务局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企业规模、运营地区、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核准预算定额,可以采取一种或两类之上的办法核准。定期定额户按照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申请具体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好相关申请公文。申请具体内容应包括运营领域、营业面积、聘请人数和每月营业额、收入额及其税务局必须的其他申报项目。


法律规定

国税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定期定额户能够授权委托经税务局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税金划缴。

凡授权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税金划缴的定期定额户,理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材料开户行及账户。其账户内储蓄理应足够按时交纳本期税金。其存款余额小于本期应纳税款,导致本期税金不可以按时进库的,税务局按dai款逾期缴纳税费解决;对推行简易申报的,按dai款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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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定期定额征收?定的基本都是什么税呢?

先,我们来看下什么叫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就是指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部门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户在一定运营地址、一定运营阶段、一定运营范围内的应纳税营业额(包含运营总数)或收入额(下称预算定额)开展核准,并以此为计税基础,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因此,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是营业额或收入额,并不是具体税收或税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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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个体户,能不能申请办理定期定额征收呢?

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令第17号),“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户,理应设定小复式账:


(一)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上的。


(二)市场销售所得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或增值税经营者月市场销售(运营)额在40000元以上;从业货品制造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总额在60000元以上;做货品批发价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总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局明确应设置小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融合厦门市具体,现阶段,定期定额管理方法只是针对无法达到之上做账标准的个体户。


此外特别注意,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计算,不可定额征收的个体户也不适合定期定额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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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核准状况到哪去查看呢?

除开上门服务查看,如果你开通电子税务,能通过网上查询: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核准信息内容。?


我办理了定期定额征收,是否就不用申请了啦?

必须区别情况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承担税务申报责任。推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交清应纳税款,本期能够不办理申请办理手续。


应注意:假如银行托收帐户存款余额小于本期应纳税款,导致本期税金不可以按时进库的,税务局按dai款逾期缴纳税费解决;对推行简易申报的,按dai款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费解决。


定期定额户产生下列情形,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缴税事项:


1.预算定额与开票额度或税控收款机纪录数据比对后,超出预算定额的营业额、收入额所应缴纳的税金;


2.在税务局核准预算定额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业生产经营所应缴纳的税金。


我就是定期定额户,能不能申请办理调节预算定额呢?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局核定的预算定额有争议的,能够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明确提出再次核准预算定额申请办理,同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制造、运营具体情况的证据。


定期定额户的营业额、收入额持续纳税期超出或小于税务局核定的预算定额,理应报请税务局再次核准预算定额。


超预算定额未报有什么责任呢?

经税务局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从前预算定额担保期限所发生的营业额、收入额超出预算定额,或是本期所发生的营业额、收入额超出预算定额而未向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申报及还清应纳税款的,税务局理应追讨税金、另收税款滞纳金,并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zui终,送进全新税收优惠政策,定额征收也能享受哦

1.所得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总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


2.个税。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21年第12号),对个体户年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的一部分,在现阶段政策优惠前提下,递减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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